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复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被上诉人伟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复华公司不应向伟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复华公司承担违约金,明显对复华公司不公。
被上诉人伟联公司辩称:复华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承诺,如果复华公司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复华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每天5,000元作为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伟联公司认为其对3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是有理有据的,应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伟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复华公司向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667元;2.复华公司向伟联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每日5,000元计算,共计300,000元;3.复华公司向伟联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共计89,407.03元(一审审理中,伟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5日,伟联公司与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软件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伟联公司承包工程名称为嘉定一期1#楼3F-5F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合同价款135万元,最终按实结算。合同第6.2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约定,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等相关定额及现行相应费用计算方式与费率进行结算,其中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费为分包工程除设备外的税前价款的2%。关于工程款支付,合同第6.3条约定:工程结算完成(竣工后二个月内)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核定价80%,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核定价95%,5%的质保金(无息)待竣工验收通过后第一年末支付3%,第二年末付2%。后系争工程于2017年2月20日开工,同年4月30日竣工。
2018年5月4日伟联公司与复华软件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2F结算价1,135,721.56元,3F-5F结算价1,534,616.89元,签证费用57,329.40元,合计2,727,667.85元。2018年6月25日,复华软件公司向伟联公司出具承诺书,大致内容为复华软件公司承诺于7月10日前向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同年8月29日,复华软件公司另向伟联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为系争工程已于2017年6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结算总价款2,727,667元,已支付工程款170万元,未支付工程款1,027,667元,复华软件公司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如未能在上述日期前付清,复华软件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每天五千元作为补偿,直至付清。另查明,伟联公司于2017年8月2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7月16日分别收到复华软件公司支付的系争工程的工程款40万元、80万元、50万元。因复华软件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欠款,伟联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复华软件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复华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伟联公司与复华公司(原复华软件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伟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系争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故复华公司应向伟联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关于工程款金额,系争工程双方已经过工程结算,且复华公司亦出具承诺书对应付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付款,可见双方对应付工程款2,727,667.85元已达成一致,故对复华公司所谓应付工程款应在上述款项中扣除2%管理配合费后确定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复华公司应向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2,727,667.85元,本案中,复华公司仅支付了170万元,尚欠付1,027,667元,故对伟联公司要求复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667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复华公司未能按承诺书兑现付款承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伟联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元在复华公司承诺承担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范围之内且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667元;二、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华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复华公司应按其出具的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诺书载明,如复华公司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复华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每天伍仟元作为补偿。现复华公司未能按承诺书兑现付款承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伟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0万元在复华公司承诺承担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范围之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复华公司要求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夏兰
审判长 王珍
审判员 陈俊
审判员 俞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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