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289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一层K区1057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提起反诉请求,并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反诉原告上海鼎视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