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静执字第23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静执预字第28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
被执行人上海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XXXXXXX.2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上海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彬
审判员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军
审判长  张剑彬
审判员  张剑彬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