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167号

原告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7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公路1416弄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庆达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