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355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奚力强。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