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079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龙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