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12697号
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汤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东。
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工会)与被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煤气公司工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煤气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股东会决定不成立。事实及理由:1994年,被告煤气公司设立。其中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85%的股份,自然人顾秋萍持有8.3%的股份,自然人周全龙持有6.7%的股份。2018年3月下旬,原告得知被告煤气公司的执行董事及监事均已作了变更,但原告此前均不知情。经工商内档查询,才知道被告煤气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了一份股东会决定,内容为:1、免去徐茂华原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王雪辉为公司执行董事;2、免去汤国庆公司监事职务,选举秦宁为公司监事。2018年3月14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上述变更登记。原告认为,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没有收到过2018年2月22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参加该次股东会,亦未在涉案的股东会决定上加盖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公章。经原告调查,2018年2月22日股东会决定上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公章是伪造的。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煤气公司书面辩称,一、本案诉讼并非煤气公司工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汤国庆是原煤气公司工会主席,本案诉讼系其利用持有煤气公司工会公章的便利,未经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提起的诉讼。汤国庆已于2017年10月1日退休。按照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其与煤气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也不再担任煤气公司工会主席及职工持股会理事职务。同时,汤国庆在离职时,应当将煤气公司工会公章及职工持股会公章返还给煤气公司。2017年12月14日,煤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职工持股会理事、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及两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召开了会议,要求汤国庆交还煤气公司工会公章及职工持股会公章,并确认在两名自然人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汤国庆拒绝交还。二、汤国庆无权以煤气公司工会主席的身份代表煤气公司工会提起本案诉讼。汤国庆退休之后,即丧失了职工持股会会员身份,也不再是煤气公司工会的主席,其利用持有的煤气公司工会公章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效力。三、2018年8月16日,煤气公司召开了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工会主席及持股会理事,并已更换了工会公章。
另外,被告煤气公司确认,因原工会主席及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在退休丧失会员身份后,拒不交还工会公章及持股会公章,其已经另刻公章。其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的变更登记手续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股东会决定上系加盖了其自行刻制的职工持股会公章。被告煤气公司以煤气公司工会名义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一份,以本案诉讼并非煤气公司工会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加盖了其新刻的煤气公司工会公章。
经审理查明,被告煤气公司系经上海市嘉定区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并于1994年9月21日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金125万元。1998年,被告煤气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煤气公司工会(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于1998年8月核发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被告煤气公司历经增资、股权继承等,现股权结构为: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合计持股85%、自然人顾秋萍持股8.3%,自然人周全龙持股6.7%。现职工持股会会员合计十八名。
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会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关于股东代表参与公司决策的议案;……会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会员。会员大会会议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股份)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持股份一律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收购和收回:(一)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二)辞职;(三)被公司辞退、除名;(四)死亡。会议因符合前述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
本案审理中,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召开了会员大会,就是否以煤气公司工会名义提起本案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进行表决。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现有会员共计有十八名,其中十三名职工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由煤气公司工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适格的原告。在煤气公司工会出现两枚公章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简单地以公章来确定煤气公司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煤气公司工会作为煤气公司股东之一即职工持股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其代表职工持股会提起本案诉讼,应当征得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表决的通过。现有半数以上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职工持股会会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由煤气公司工会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煤气公司工会提起本案诉讼不能代表职工持股会的集体意志,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