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318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宪,男。
被申请人: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
申请人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31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787元。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建光
人民陪审员  周永其
人民陪审员  姜红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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