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11206号
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青青,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胡青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章一枚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2、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法人证书。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上海嘉定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的工会主席及职工持股会理事,由其保管煤气公司的工会章一枚及职工持股会章一枚。2017年10月1日,被告正式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时与煤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自然解除,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及职工持股会的理事。原告认为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应当将原先由其保管的煤气公司的工会章一枚及职工持股会章一枚归还给公司。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不移交印章的依据是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决议要求被告处理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事宜,在公司产生新的负责人前被告继续担任公司负责人,目前违法变更事宜尚未处理完毕;2、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存疑,原告起诉所使用的公章是私刻的,2018年12月6日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决议作出前工会法定代表人没有完成变更,该公章是在决议作出前私刻的,对公章效力不认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移交清单,证明原告将涉案的两枚公章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2、养老金核定表,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退休,并且在2017年11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事实;
3、通知及快递回执,证明2018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归还职工持股会印章和工会印章的事实;
4、律师函及快递回执,证明201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其归还职工持股会印章和工会印章的事实;
5、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决议,证明2018年12月6日,煤气公司工会决议要求被告归还工会委员会公章及持股会公章,并且同意暂时启用新刻的工会委员会公章的事实;
6、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煤气公司工会换届选举相关材料,证明煤气公司工会主席选举情况合法;
7、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证明根据章程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会员身份的规定,被告已经不是持股会会员,不应持有持股会的印章。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接收印章时被告是工会主席和持股会负责人;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前任法定代表人退休后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年多时间;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对其中的内容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对其中的内容不认可;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召集开会的人选、内容及程序都不正确;对证据6有异议,新的法定代表人是私自变更,没有通知被告换届选举,应当通过选举产生新的会员和主席,否则原告不清楚印章移交的对象;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员工退休后应当按照规定内部转让持股,该问题未解决时就否认会员资格是不合理的。
被告提供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一份,证明2018年7月19日公司决定由被告负责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事宜,期间被告继续担任公司负责人,并在诉讼期间继续由被告担任工会主席,决议仍然有效,被告仍然是实际的工会主席。
原告质证认为,关于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事项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煤气公司系经上海市嘉定区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并于1994年9月21日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金125万元。1998年煤气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煤气公司工会(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于1998年8月核发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煤气公司历经增资、股权继承等,现股权结构为: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合计持股85%、自然人顾秋萍持股8.3%,自然人周全龙持股6.7%。
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规定设立的,从事管理职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自治性组织。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公司内部职工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职工,以及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持股份一律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收购和收回:(一)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二)辞职;(三)被公司辞退、除名;(四)死亡。会员因符合前述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
被告原系煤气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8月4日,原告将涉案两枚公章交付被告。2017年10月1日,被告退休。
因被告未向原告交还印章等资料,原告委托律师分别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30日向被告发送函件,要求被告归还涉案两枚印章。
诉讼中,原告确认已重新刻制了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章一枚、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并重新办理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被告确认原告诉请的印章及证书未交还原告。
以上事实,有移交清单、养老金核定表、通知、律师函、快递回执、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2018)沪0114民初1269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已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故被告不再继续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无权继续持有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印章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的,其所持股份一律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收购和回收,会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被告已于2017年10月1日退休,故其已不具备职工持股会会员资格,故无权继续持有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印章。原告虽已重新刻制印章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但被告仍有返还已作废印章及证书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一枚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一份。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学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苏明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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