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

***与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青青,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被上诉人方持有其私刻的职工持股会章和工会委员会章,***持有的原印章已经登报申明作废,故无须返还。尽管被上诉人已经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但根据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决议,要求***作为公司负责人继续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事项,现该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因此,***持有二枚案涉印章和工会委员会法人资格证书合法有据。故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早在2017年10月1日退休,不再与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被上诉人已合法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另,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办理退会手续,失去会员资格,故***已无资格担任工会主席及职工持股会理事,其应当归还其持有的公章及法人证书。关于职工大会决议,一审中已对此有所定论。故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诉人归还属于被上诉人的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章一枚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2.判令上诉人归还属于被上诉人的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法人证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煤气公司系经上海市嘉定区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并于1994年9月21日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金125万元。1998年煤气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煤气公司工会(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于1998年8月核发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煤气公司历经增资、股权继承等,现股权结构为: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合计持股85%、自然人顾秋萍持股8.3%,自然人周全龙持股6.7%。
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规定设立的,从事管理职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自治性组织。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公司内部职工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职工,以及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持股份一律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收购和收回:(一)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二)辞职;(三)被公司辞退、除名;(四)死亡。会员因符合前述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
上诉人原系煤气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8月4日,被上诉人将涉案两枚公章交付上诉人。2017年10月1日,上诉人退休。
因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还印章等资料,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分别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30日向上诉人发送函件,要求上诉人归还涉案两枚印章。
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确认已重新刻制了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章一枚、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并重新办理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诉请的印章及证书未交还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已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故上诉人不再继续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无权继续持有煤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印章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根据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的,其所持股份一律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收购和回收,会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告失去会员资格,上诉人已于2017年10月1日退休,故其已不具备职工持股会会员资格,无权继续持有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印章。被上诉人虽已重新刻制印章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但上诉人仍有返还已作废印章及证书的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一枚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一枚;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一份。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已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并取得嘉定区总工会核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上诉人不再担任被上诉人工会主席,其无权继续持有工会委员会印章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其次,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已不具备煤气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资格,故其也无权继续持有职工持股会印章。此外,无论被上诉人刻制二枚新的印章后,原印章是否失效,均不影响被上诉人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上诉人返还其持有的原印章。最后,***是否有权继续负责处理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与其持有讼争的工会委员会公章和工会法人证书无关,***以此为由拒不返还证章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季 磊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赵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伟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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