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方路10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99号我格广场(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2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与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并存在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现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与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所以当事人关于案件审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与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存有重大利害关系,本案属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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