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4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GD34M8,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34M8F,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联系电话:13813****XX,电子邮箱:XX@qq.com。
法定代表人:张荣。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12月10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133625186,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62,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唐公路24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明。
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0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11月,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0,000元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详等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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