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欣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戚某某诉上海某某市政发展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0035号

原告戚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行村X。

被告上海政欣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路7735号,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X。

法定代表人梅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XX,男,该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7年6月16日19时45分许,案外人梅XX驾驶车牌号为沪XX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利津路路口处,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案外人陈XX发生碰撞,导致乘坐在摩托车上的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事发地点为路口且有正常工作的交通信号灯控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两车分别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状态,故无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上海XX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系沪XX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上海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评定为一个八级和一个九级伤残,给予治疗休息12个月、营养6个月、护理4个月。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已垫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4,550.67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4,921.49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经双方协商对交通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戚XX医疗费24,153.49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3,200元、伤残赔偿金97,338元,共计人民币137,921.49元,扣除已付的24,550.67元,实际应给付人民币113,370.82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8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19元,由被告上海XX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晓林
  书  记  员 钱  雯
    二OO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