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880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黄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琦
书 记 员 徐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