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仲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5706号之一
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律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仲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5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华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华仲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费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