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行公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帆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刘公路10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宝,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戬公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姚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3)嘉民一(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7.78元,由上诉人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毅
  代理审判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书  记  员 成  皿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