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荣创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327号

  原告上海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薜路122号东三楼301室23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沪宜公路5358号。
  法定代表人姚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海明,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荣创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樱花路1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荣创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以其通过与被告协商已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8.2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34.12元。

  审  判  员 朱坚军
  书  记  员 唐  绒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