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定新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19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4.73元,减半收取547.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