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4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34万元,并从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517万元及相应利息,余款及相应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7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城××新区××办事处××、××组的土地,于2020年4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119763元的存款,并已支付至被执行人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1月3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智慧谷科创大厦南22层2201室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2019年7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城××新区××办事处××、××组的土地及2020年4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119763元的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