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719号
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0626239G,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西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魏进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激、戴浈,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0166R,住所地盐城市黄海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祥。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390号。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