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485号
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0166R,住所地盐城市黄海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祥。
被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0626239G,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西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魏进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2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390号。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苏0211执保1919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账号为3200××××*290银行账户中的1500万元。被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现提出申请,提出冻结的该1500万元系其公司5000万元定期存款的一部分,因冻结导致其余存款不能使用,特申请另行冻结万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账号为3200××××*292银行账户中的1500万元,解除对尾号290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账号为3200××××*292银行账户中的1500万元存款。
二、待上述冻结完成,且确定足额首封1500万元后,立即解除对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账号为3200××××*290银行账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