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140号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韩通村友谊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66116065。
法定代表人:王沙沙。
被告: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0166R。
法定代表人:徐金祥。
被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计1901元,由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玲玲
书 记 员 黄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