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972号
原告: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
法定代表人:汤玲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邱云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步梯村>
法定代表人:黄正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
法定代表人:陈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龙
书 记 员 黄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