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596号
原告: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880号8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47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银溢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