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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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附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10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中华路东、港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838号内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初字第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加工价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同意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前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公司10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和保全费1620元,共计3845元(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其中由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该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费用由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三、双方就本案产生的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因被执行人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保税区常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利群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初字第0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