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407号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思奇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