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8号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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