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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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100号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南嵩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糜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加黎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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