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52849Y。
法定代表人:华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舒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2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