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52849Y。
法定代表人:华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舒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2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