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52849Y。
法定代表人:华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舒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