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52849Y。
法定代表人:华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舒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