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68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4571。
法定代表人:魏小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