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3372号
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须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0元,减半收取计58.10元,由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敏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