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楼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楼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上海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筑龙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楼祥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楼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0)66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沪高民二(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2008年3月21日,楼祥公司以筑龙公司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筑龙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一二审均获支持。后,筑龙公司发现曾经以支票的方式另支付过5万元给楼祥公司。楼祥公司确认收到过这笔款,但认为这笔5万元,是筑龙公司的***以工程缺钱为由向楼祥公司借的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对已执行的本院(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不持异议,对原审诉讼费的分担不持异议;
二、楼祥公司另支付筑龙公司25,000元,并即时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徐庆
书记员周晓璐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00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