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漫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020号
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漫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映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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