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0654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栾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45元,均由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翔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雨柏
书 记 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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