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065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栾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昌硕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童翔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雨柏
书 记 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