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31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0314号
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锦宏路51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7层1701-1728(**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