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6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锦宏路51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969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81-5室(上海***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6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