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6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锦宏路51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969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81-5室(上海***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6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申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满巨优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