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Y8HJ94W,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路**3-716。
法定代表人:余有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徐婷(实习),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16829J,,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宗宁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苏0402民初4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魁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