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50号
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Y8HJ94W,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路**3-716。
法定代表人:余有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徐婷(实习),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16829J,,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宗宁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海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魁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