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嵇森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建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嵇森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嵇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嵇森林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02125.18元,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251331.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1331元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28770元,发放申请人2222561元;对不足部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嵇森林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信息、车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嵇森林位于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后,仍会以各种方式继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定期进行财产查询,确保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聿广
执行员  吴园园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宪涛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