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57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静 审 判 员  陶明忠 人民陪审员  陈道亮
书 记 员  徐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