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58号。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6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欣
审判员阎涛
审判员何日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