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2782号
原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325217X7,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58号。
法定代表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1477488U,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1号1001室-1003室、1005室-1012室、1013室-1。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舜宝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称大地财险公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因原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