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1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325217X7。
法定代表人:蒋华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存款5394719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