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1182号
原告:刘培强,男,195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理人:刘恒,男,1983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系刘培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荣,男,1968年11月02年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系刘培强兄弟。
被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58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强,执行董事。
被告:强继乐,男,198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磊,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冯立飞,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明,男,1956年03月14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包头市中交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道路施工单位),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软件园大厦C座7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
原告刘培强诉被告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强继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明、被告包头市中交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刘培强于2022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培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1.54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赵 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