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雷竣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A。 委托代理人袁A。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A。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申请人*A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雷竣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9日作出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1388号裁决书。上海雷竣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雷竣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A人民币8,000元; 二、**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宝劳人仲(2012)办字第290号一案的仲裁申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海雷竣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劳动权利义务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2年2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