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545号

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58号83/1幢1F-1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1601X2。

法定代表人:邢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辉,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楼配套办公楼226号。

法定代表人:韦明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计5418.5元,由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