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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78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58号83/1幢1F-1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1601X2。
法定代表人:邢粉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冯子骅
代书记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