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922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XXX号83/1幢15-135室。
法定代表人:邢粉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韦创,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沈阳铁西区大潘镇沈辽路弘泽锦城小区5号楼601号。
原告***诉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陆韦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政
书 记 员
朱晓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